寄存手机 没有索要任何票据
2006年7月21日晚,刘月和朋友一起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某洗浴中心洗浴。在进入洗浴中心时,他将自己和朋友的两部手机交给了服务员,请其帮忙充电。但在其索要存单时,服务员承诺:手机寄存无安全问题。然而,次日早7时许,当他们结账后索要手机时,服务员只将其朋友的手机交还,而将他的手机丢失。他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并先后多次找该洗浴中心协商赔偿手机事宜,但该洗浴中心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赔偿。
洗浴中心 未见过原告丢失的手机
无奈之下,刘月将该洗浴中心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该洗浴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7700元,并由该洗浴中心承担诉讼费。
坐在被告席上的洗浴中心负责人在答辩中称:原告及其朋友在洗浴中心洗浴时,原告朋友只寄存一部手机要求充电,服务人员从未见过原告所称丢失的手机。且原告在其诉状、报案材料与手机发票中所证明的丢失手机型号不符,因此洗浴中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无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所诉其与朋友到被告处洗浴的事实属实,后因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在对原、被告进行询问后,并未立案侦查,故原告将洗浴中心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中原告称其在被告处消费时丢失财物,并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关系,加之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能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主张。因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因此案所产生的所有涉案费用。
记者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原告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维权案例。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保管关系无处不在,如商场保管、娱乐场所保管、住宿保管等等,但很少有消费者索要保管单据。试想一下,一旦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你拿什么去索赔?又拿什么到法庭上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实,无论是在消协处理的维权事件中,还是在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案例很多。在此提醒消费者:掌握第一手证据,是维护权益的第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