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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的路,有着许多不可预知性,但有一个共性值得注意: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就能打赢官司。今日,本报刊登的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典型案例,值得广大消费者借鉴。
故事开始
交了钱,却没等来开课通知
方芳是兰州某大学的一名讲师。
2005年5月她从一则招生简章上看到,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在招收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方芳认为,这对当大学讲师的自己是一个极好的学习机会,遂与该招生简章上的联系人刘详取得了联系,并通过银行给刘详汇去了学费
7000元,后又交纳了
100元报名费,报名参加该研究生班的学习。然而报名后,她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开课的通知,后该学习班干脆没有开办。于是,她要求刘详退还其所交纳的费用。经她多次催要后,刘详退还了她
4000元,但尚欠 3100元一直没有给她退还。
故事进展
不退钱,学员将学校告上法庭
久催无果后,方芳将刘详推上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针对方芳的诉求,被告席上的刘详称: 2004年11月,其所在的某网络中心和甘肃省某服务中心商定,于
2005年至 2006年在甘肃举办一期北师大心理学院教育心理学研究生班,因此便发布了招生简章。但后来因为人数不够,于是延期至
2006年元月开课。在此期间,方芳提出了退学要求,中心便先后退给了原告
4000元。但在方芳的干扰下,该中心停办了此班,并由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被告刘详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方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事结局
判决了,被告退还学费300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在涉案招生简章上,无任何公章,但写明了联系人为刘详。被告人退还原告4000元后,欲再次从银行汇款
800元时,因原告卡号不能使用,致使汇款未果,因此造成剩余款项拖欠并酿成此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交纳学费后,并未参加招生简章所称的研究生班的学习,学费应全额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
100元报名费、因无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在原告的干扰下,该中心停止办班,造成了巨大损失等,也因无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另外,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收到原告的学费后交于何单位,故应由其个人承担退还原告学费的责任。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学费 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
此案中,原告方芳通过银行向刘详寄出了
7000元学费,所以“银行票据”这一有力证据,使她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而另交的100元报名费,则因为没有证据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同样,被告刘详在答辩中多次提到,方芳的学费是由“中心”(指服务中心)退还的,也因此想证明方芳的钱被其交到了“中心”。然而,他同样也因为不能提供该笔钱被交到“中心”的证据,被法院判令由其个人承担退还此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