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热水器伤人事件常常发生,而每当发生此类事件后,经销商和产品供应商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使受害者及其家属雪上加霜。然而,在我省靖远县负责经销某品牌电热水器的滕某,却在发现该品牌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后,他没有因为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而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与供货商打起了一场“召回官司”。
热水器返修率竟达八成
滕某是靖远县某器材经销部的负责人。从 2005年11月中旬起,滕某通过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公司),在缴纳了市场保证金后,开始销售广州某公司生产的快速电热水器。因销量还可以,滕某和兰州公司于去年1月,正式签订了代理销售该品牌电热水器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代理销售的期限为3个月。但在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该合同。
在销售期间,滕某共从兰州公司进了46台该品牌的电热水器,经他手销售出去了40台。
然而,在短短的代理销售期间,滕某接连接到了客户反映该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漏电等故障高达30台次,返修率达到了 80%。由于热水器伤人事件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因此在一次次的返修过程中,滕某越来越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虽然在发生的漏水、漏电事件中,还没有伤及人员,但他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有购买了他所代理的电热水器伤人事件发生。而此时,他所进的该品牌电热水器只剩下了6台,如果他对此睁只眼闭只眼,赶紧将剩余的6台销售完,他的利益就不会受到一点损失。
但是,想到购买了该品牌电热水器的消费者,每天都处于危险的边缘,他觉得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能昧着良心赚钱。
经销商将厂家推上被告席
在思考中,他认为不是自己销售的这几台出现了质量问题,而是该品牌的电热水器整体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他认为自己卖出去的热水器有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该产品所有消费者的利益,他提出让供货商———兰州公司将所有产品召回,但遭到了拒绝。
从2006年下旬开始,他先后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和该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进行投诉和函告。在向质监和消协的投诉书中,他诚恳地写道:我经销部坚持认为该产品存在巨大的质量安全隐患,本着将消费者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原则,我经销部恳请你们进行市场调查,收集真实材料,敦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召回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该品牌)不合格电热水器。
在给该品牌生产厂家的函告书中,他写道:本着与人为善,诚实守信,将消费者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原则,旨在维护你公司生产的该品牌电热水器的信用,我恳请贵公司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型,给经销商和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说法。在每一份材料中,滕某还附上了他们给客户返修时的明细表,以供参考。
2006年12月8日,在确定该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后,他聘请律师向生产厂家发去了律师函。同年12月26日,滕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生产厂家今年四月前召回问题产品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时,滕某当庭提出:被告厂家向其提供的涉案电热水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产品虽在保修期内,但存在安全隐患,更为重要的是不能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用户现使用的机型随时都有可能漏电伤人。原告无法继续销售该产品,且从当年8月以来,其曾多次与被告厂家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作为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有悖良心和信誉的行为,双方代理合同再无法履行。为了对用户人身安全负责,被告应该将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立即收回,并退还经销商的全部货款。
另外,由于涉案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出现漏电、漏水等问题,原告负责维修或要求被告维修或将产品发到广州维修达34次,返修率 80%以上,使原告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被告应给予赔偿。
据此,滕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全部产品并退回全部货款,并根据合同规定退回其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赔偿对其造成的相应损失,以维护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一番唇枪舌剑后,被告厂家与滕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在今年4月底之前,生产厂家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品牌电热水器全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