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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二院商业贿赂系列案牵出兰大基建处原副处长
一审:刘震被判10年

作者:记者张嬿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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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兰大二院从原院领导到基建科科长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案,成为去年我市反商业贿赂的第一大案。这起社会影响极大的经济罪案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涉案“要员”何时上堂受审。然而,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虽然兰大二院涉案人员还未上堂受审,但由此案“牵”出的彼案——兰州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刘震涉嫌受贿犯罪案已经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刘震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刘震成为这起反商业贿赂系列大案中第一个(一审)被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处刑的被告人。 

  A 指控:先后5次受贿 19.1万

  刘震案是检察机关在侦查兰大二院商业贿赂腐败窝案时,通过线索顺藤摸瓜“牵”出来的。 2006年8月18日,刘震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悉,由于刘震案涉案金额不大,而且还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愿意退缴全部赃款,故刘震案很快便进入到了审理阶段。据起诉书指控:

    刘震在兰州大学基建处工作期间,于 2003年5月,在兰州大学榆中校区34号-40号学生公寓和第二学生食堂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收受设计单位兰州某设计院建筑分院副院长秦某送的现金 4.7万元;

     2004年5月,在兰州大学榆中校区图书馆和艺术楼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刘震又收受了秦某送的现金 6.3万元;

     2005年1月,在兰州大学本部7号楼 B楼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刘震再次收受秦某送的现金 3.1万元;

     2005年1月,在兰州大学本部榆中校区外网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刘震收受秦某送的现金2万元; 2006年1月,兰州大学榆中校区图书馆和艺术楼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刘震再次收受秦某送的现金3万元。 

  B 辩解:我是被动接受钱财

  在指控了刘震的犯罪事实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刘震当庭供认不讳,但在辩解时称:“这些钱”(指受贿的钱)均是对方给自己的技术咨询费,并不是自己主动索取的。刘震的辩护律师提出,刘震受贿属于被动接受钱财,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据此,律师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刘震先后5次收受秦某送的贿赂金共计 19.1万元,并为秦某所在的兰州某设计院谋取了利益。案发后,刘震如实坦白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c 一审:认罪悔罪获得轻判

  法院认为:刘震与行贿人之间所谓的“感情投资性质”,就是双方均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多揽工程项目和给予照顾”,因此存在收受贿赂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以惩处。刘震受贿不属被动接受钱财,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达十余万元,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利用负责本单位校区等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取设计单位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鉴于其主动坦白了所有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等可酌情从轻的法定情节,并根据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对其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刘震其人

  刘震,现年40岁,大学文化。 2001年7月,刘震从兰州某高等专科学校调入兰州大学基建处工作,至2005年6月,其先后担任该处规划管理科科长、处长助理一职,负责该校校园规划、设计工作和工程前期审批手续等工作。其主要工作对象有设计院负责人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人员等。 2005年7月,其“试”任该校基建处副处长; 2006年5月,被正式聘用为基建处副处长,分管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

  相关链接

    ■兰大二院原院长孙正义因涉嫌受贿上百万元,被省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原部长袁赞弟涉嫌受贿 600余万元一案,已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即将开庭审理。

    ■兰大二院基建工程管理科原副科长马罡因涉嫌受贿近百万元,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将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兰大二院财务中心原主任安曙光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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