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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新要求 四类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

2021-01-22 08:33:15 智能朗读:

1月21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理局了解到,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及门店,该局制定了疫情常态化防控新要求,严控药品零售门店安全风险。今起,我市各药店要做到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的顾客,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购药时体温等基本信息,要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

药店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

按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前要做好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点,配备测温仪、消毒剂,在入口处或体温监测点等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佩戴口罩和消毒提示,设置“1米线”,提醒顾客排队缴费取药,保持安全距离。店内公共用品、设施、场所(包括门帘等)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企业在岗员工少于2人的应采取“窗口式”销售。

扫二维码戴口罩测体温后方可进店买药

各药品零售单位要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监测和记录员工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到发热门诊就医。员工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同时要按要求积极组织员工接种新冠疫苗。

对购药人员,要扫健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店。对未佩戴口罩和无健康码的顾客禁止入内;体温超过37.3℃的顾客禁止入内并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

四类药品销售要登记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的顾客,要索要身份证,由药店员工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购药时体温等基本信息,并对顾客联系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后方可销售,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

对线上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必须进行电话回访,准确登记购买人基本信息,对体温超过37.3℃和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信息要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销售四类药品登记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严守药品安全质量 不得囤积居奇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购进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合法。要按要求分类分区陈列药品,按照药品包装标志的储存条件合理规范储存药品,做好药品养护,保证药品质量。要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同时,要做好防控药品保障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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