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修订《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明确十二项职责权限
4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今年1月1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了《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全文共8章48条。对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规定》明确了12项职责,其中经过修订增加了4个方面的审计职责:一是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二是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三是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四是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
《规定》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把整改工作责任,牢牢靠实在“一把手”身上。只有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规定》还明确了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据介绍,截至2022年底,我省共有内部审计机构992个,独立设置内审机构256个,内部审计人员4719名,专职内审人员1287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098人,内部审计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知识结构不断优化,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近3年,我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完成审计项目2.3万个。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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