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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021-12-29 08:45:06 智能朗读:

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家庭保护: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办法》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保护: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保护: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网络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办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侵害和不良信息影响。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政府保护: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就近接受教育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扩建、改造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设施,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司法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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