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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2021-09-29 08:51:47 智能朗读:

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办法》指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指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法》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特困人员中的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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