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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 居民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

2021-06-04 08:35:03 智能朗读:

6月3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为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省发改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居民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8时至14时、20时至24时;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时至5时、11时至17时,高峰时段为每天7时至9时、18时至24时。

延长居民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两小时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其中,居民取暖用电采取“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的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8时至14时、20时至24时,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工商业取暖用电采取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时至5时、11时至17时,高峰时段为每天7时至9时、18时至24时。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集中取暖用户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

《意见》同时将完善天然气取暖价格,针对采用城镇、农村天然气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取暖用户,包括集中供暖用户、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

其中,集中取暖用户用气包括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供城乡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集中取暖用气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用气包括供城乡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价政策执行;供城乡非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意见》还将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的,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热力出厂价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7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联系电话(传真):0931-8159552,电子邮箱:sjm88555@163.com。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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