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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财产与监管”专章让捐赠公开透明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05-29 08:38:32 智能朗读: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财产与监管”专章,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接受捐赠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拍卖或者变卖情况以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田小东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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