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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2020-09-05 00:00:00 智能朗读:

    9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1.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6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46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3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通讯员 伍山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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