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社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全省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补缴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缴费期的社会保险范围包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包括三类,一是甘肃省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单位;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城乡居民。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参保人权益,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社保采用“非接触式”申报缴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可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
通知还明确,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核定,以“非接触式”申报缴费;未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由行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直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待疫情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通知指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个人按年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线上缴费方式包括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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