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参保缴费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 城乡居民在延长期内缴费 医疗费用可补报
2月11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医保局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期内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据介绍,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从领取退休费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疫情防控期间,市医保局要求全市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各级医保经办及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的社会宣传,尤其是延长缴费期及不影响参保人员各项待遇享受相关内容的宣传。鼓励各参保单位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通过电话、网络、预约、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实现参保缴费“线上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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