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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2019-10-10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指出,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也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意见》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也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意见》指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各级审核机构要按照规范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审核环节清晰、纠错监督到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合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形成送审稿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意见》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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