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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

2019-06-16 00:00:00 智能朗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6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孙发明、王佐良等7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发布。孙发明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审判是甘肃省积极响应《全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陆续公开宣判,彰显了我市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法律权威。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力部署,主动作为,以动真格、敢碰硬、扫彻底的决心,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

    案例一

    孙发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孙发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开庭审理,2018年2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发明等34人公开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做出二审裁定,现案件已移送执行。

    判决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发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75000元。判决被告人郭某、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3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其中对姚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8人宣告缓刑,没收孙发明个人财产。

    案例二

    常进元村霸案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严格依法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处理了管辖、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证据,总结了争议焦点,对相关证据建议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2018年2月7日至8日,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3月9日,新区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判决结果:被告人常进元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获五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

    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21700元;从被告人孟某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4000元,上述款项追缴后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常进元、杨某某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213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391105元,追缴后发还华家井村村委会。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敲诈勒索的赃款发还受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常某仁、常某和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马金龙恶势力犯罪团伙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马金龙、许某、张某某、王某伟、王某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皮某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该案,2018年12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月17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同日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2019年1月28日宣判,宣判后被告人马金龙、许某、张某某、王某伟、王某升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金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其余7被告获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四

    王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王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至12日3天集中开庭审理,2018年3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佐良等15人公开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二审裁定,现案件已移送执行。

    判决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佐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席某某、米某、陈某某等1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五

    谭经凯等6人聚众斗殴案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城关区法院移送案卷,城关区法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5月5日9时30分在城关区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5月9日城关区法院将此案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判决结果:被告人谭经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5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六

    杨进隆案

    被告人杨进隆、马某某、卢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未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及城检未检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进隆犯聚众斗殴罪,原判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

    张和平案

    此案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于2018年6月15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和平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九个月不等。宣判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张和平等人组织实施共同犯罪较为固定的事实,不构成犯罪集团,也达不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但已初步具备了“恶势力”的雏形,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其余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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