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钊恶势力犯罪团伙一审公开宣判 以实际行动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6月15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的由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星钊等12人涉恶系列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6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星钊等人组成的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以一伙社会无业青年及未成年在校学生为参与者的恶势力。该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及妨害公务罪等多个罪名,在西固的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影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李星钊、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焦某某、路某某等8人应认定为涉恶人员。
一审法院当庭宣判,以李星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胡某某、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固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认真落实案件同步审查报批规定,提起公诉前层报省市院同步审查,批复同意后依法提起公诉。针对办理的该涉恶案件中存在有学生参与的问题,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聚焦问题根源,走访约谈了相关学校,督促加强监管和整改落实。教育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明确了整改内容和方向,以实际行动积极推进平安校园的建设。
此外,针对涉恶案件参与人员中还有省管、市管的在校学生,建议市检察院依法向省管、市管学校发出检察建议,有效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的功能,确保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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