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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八种情形可免责或从轻处理

2019-05-23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为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起草的《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对容错、纠错及判断标准、澄清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

    《办法(试行)》明确,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一)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八种情形之一可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试行)》指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应当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二)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生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的。(三)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四)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五)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七)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八)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

    选拔任用干部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办法(试行)》指出,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办法(试行)》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问题、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坚决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作出的错误问责决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个人认为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作出问责决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申诉进行严格甄别,具有纠错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办法(试行)》指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对受到诬告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发布通告等适当方式,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为其正名。对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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