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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明确了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及报备的事项

2019-03-29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超)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完善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的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市委十三届第103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制度正式生效。

    制度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须向市委请示的事项有:重大会议方面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全市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和相关文件起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拟组织召开的全市人大系统的重要会议及相关事项。立法工作方面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和重大立法项目的调整,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和计划外重要立法事项;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存在重大立法争议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需要纠正或撤销的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方面包括,建立或健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根据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征集、汇总的重大事项清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撤销“一府一委两院”及下级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监督调研方面包括,启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或撤职、撤销等重要监督方式;在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意见。换届选举和人事任免方面包括:省、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涉及人选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事项。自身建设方面包括,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的有关建议;起草、制定的有关重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包括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向市委请示审定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须向市委报告的事项有: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决策和省市委部署的情况;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的情况;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批示的情况。参加或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的情况。主要包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承办的全省性人大工作会议;组织在兰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情况。依法履职的情况。主要包括: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有关工作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重要调研报告,拟出台的重要文件,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解决的突出问题;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贯彻市委的批复意见情况;在监督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组织在兰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的情况。全面从严治党和自身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重大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处理情况;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此外还包括其他需要向市委报告的情况。

    制度还规定了其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须向市委报备的事项,主要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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