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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含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品说不

2022-03-29 14:42:36 智能朗读:

□资料图片

2021年12月,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发现,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某招待所经营者岳某某于2017年至2021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对外销售没有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和发票的保健食品进行获利。

■案情回顾

据悉,2021年5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办案民警在对岳某某经营的招待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扣了黄金伟哥、金枪不倒等多种保健食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16日下发的《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明确将“西地那非”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若使用不当,容易出现头痛、鼻塞、消化不良、潮红及视觉异常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心绞痛、恶心、头晕等症状,并有可能导致死亡,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岳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保健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行政单位在日常监管中未及时履行职责,检查监管不及时、不得力,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基于此,2022年2月25日,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向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排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注重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该行政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表示采纳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并立即采取措施,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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