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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民法典》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

2020-07-14 00:00:00 智能朗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我国以往主要民事法律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整合和修订,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学好用好《民法典》,对推进兰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新型的市场主体资格。人除了经济需求外,还有非经济的各种需求。为此,《民法典》将法律触觉延展到非经济的社会领域,在“总则”编赋予自然人可以选择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方式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权利,规定“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三种类型,并定义“非营利法人”成立目的是“为公益目的或者为其他非营利目的”,其“非营利”就是“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其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符合当前人们普遍参与社会公益的社会需求,有助于更好释放社会活力,让热心公益者实现公益追求,避免以公益之名、行敛财之实。

    其次,《民法典》构建了市场主体的平等环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由于不同市场主体在获取经营资源和经营信息的能力和途径不同,实力有很大的区别。《民法典》第6条将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中。《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明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编第206、20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针对社会上确实存在的对非公有制主体歧视和设置障碍的现象,《民法典》虽因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不便做出详细的保护规定,但在特别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对“市场主体保护”,明确表示“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再次,《民法典》明晰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一是《民法典》明确表示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33条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做出,确认民事活动以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行为自理、责任自负。对“意思”表示做出规定,是《民法典》对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更新,表明只要不逾越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就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转让财产、创业创新。这不仅满足了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真实意愿做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需求,还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创造力,也能提升民事主体依法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二是《民法典》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出发,通过“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修改担保物权规则,为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划定界限,对数据的交换、载体和禁止高利贷、“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等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指出,裁判民事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最后,《民法典》助推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发展。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取融资存在很大困难。从法律角度看,担保法律制度滞后、市场主体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保障不足,是重要原因。《民法典》补强了担保滞后、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保障不足的短板,但要转化为经济动能还取决于《民法典》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按照《民法典》所确立的与营商环境密切的各项基本制度,立法上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执法上以《民法典》为标尺、尊重私权、依法行政、依法维权,司法上依据《民法典》公平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普法上让《民法典》自治精神深入人心、自觉以《民法典》为行为指引,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才有坚实的法治化基础。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兰州市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徐向素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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