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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超市购物摔伤索赔26.8万余元 法院二审改判 当事人须承担30%责任

2022-05-17 09:19:40 智能朗读:

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期间摔伤,事后将超市告上法庭并索赔26.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超市不服提出上诉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路面不存在影响通行的情形,超市无责。5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改判超市承担70%责任,王女士承担30%责任。

1 超市购物时摔伤索要赔偿

2020年7月26日,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期间摔伤,超市第一时间将王女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股骨颈头下骨折。经过治疗,王女士于2020年8月4日出院。经王女士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委托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不慎摔倒致右股骨颈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王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6.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对王女士在其经营场所内摔倒致伤的事实认可,但辩称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王女士的损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一审判决,超市限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41529.54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2

超市提供视频资料欲自证

一审宣判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超市对王女士在超市摔倒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这并不代表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事发当天王女士摔倒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王女士经过的地方地面干净整洁,不存在影响顾客通行的情况。

作为超市,其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地面干净平整、货品摆放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让顾客能够在购物过程中顺利通行。超市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王女士的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应由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审中,超市提交了事发现场照片7张,证明事发时超市地面及受害人摔倒处周围的通道均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二审改判当事人担责三成

兰州中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在超市摔倒受伤,其自身有无过错。

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超市在一审时虽提交了视频资料,却无法显示王女士脚下的地面情况,是否存在障碍物、地面是否湿滑等情况不得而知,二审中超市提交的商场照片因拍摄时间不详,亦无法证明其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王女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从事发时存在瑕疵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王女士摔倒前并未留意其脚下的地面情况,庭审中其陈述自己是被塑料袋绊倒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疏忽,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摔伤的后果,王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认定欠妥,二审予以纠正。综合事发现场、王女士摔倒后超市及时救治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等,兰州中院酌定对王女士的损失由超市承担70%,自行承担30%。综上所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超市赔偿王女士共计90581.68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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