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婚前病史 妻子怒诉公堂 西固法院:解除二人婚姻关系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患有乙型肝炎,且丈夫此前对她有所隐瞒。女子认为男方的行为属于欺诈,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5月6日,西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发现丈夫张某患有乙型肝炎,遂提出离婚,并以张某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张某虽同意离婚,但并不认为自己欺诈,也不同意给予王某精神损失赔偿,王某便向西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废除了这条规定,但依然将隐瞒婚前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究竟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办案法官认为,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乙肝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其实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三种疾病的范围,该法第三十八条又作了列举: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然也就不属于“重大疾病”。故即使张某婚前隐瞒了其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也不构成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
至于原告王某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办案法官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且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精神创伤。所谓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张某虽隐瞒婚前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办案法官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版权声明:
凡文章来源为"兰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兰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兰州新闻网",并保留"兰州新闻网"的电头。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