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继承房屋 要求继祖母搬离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凭借祖父生前订立的遗嘱,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的继祖母搬离居住的房屋。可是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却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12月14日,西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缘由。
王某从小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祖孙之间感情深厚。祖母去世后,祖父王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大妈,二人于2006年结婚。婚后,张大妈悉心照顾王大爷的饮食起居,但王大爷的孙子王某却认为张大妈与祖父结婚是为了“骗取”财产。为此,王大爷在2008年立下遗嘱,将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屋留给了王某,然而此举并未消除王某对张大妈的偏见。2019年,王大爷因病去世,张大妈在料理完老伴的后事后,独自居住在王大爷留下的房屋内。由于这套房屋已经由王某继承,王某此后一直要求张大妈搬离房屋。屡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21年9月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原告王某主张,房屋是祖父的个人财产,且祖父生前已将房屋留给自己,现被告张大妈占据房屋不肯搬离,侵犯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而被告张大妈十分委屈地告诉法官,她并不想和孙子争夺遗产,只是自己辛辛苦苦照顾老伴十几年,特别是老伴病重期间,所有事宜均由她一人料理,没想到最后连一个安身之所都得不到,着实令她心寒。
的确,原告的主张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可是,法院却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原告王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行使所有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但被告自2006年起悉心照顾原告祖父的生活,直至2019年老人去世,已经履行了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现原告以行使所有权为由要求被告搬离房屋,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应予以支持。最终,西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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