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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使用警铃行为不当 给残疾人造成精神伤害 判决: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12-09 08:26:26 智能朗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我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一案,被评选为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显示,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受到歧视时,法律给予残疾人充分保护。

宋某某为二级残疾人,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因交流不畅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工作人员不了解宋某某身体残疾情况,见宋某某行为异常,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宋某某听到警铃声后,随即匆忙跑出营业场所。宋某某以侵害其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银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某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在该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抢劫企图或者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迹象,仅为办理业务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某银行启动银行报警系统,给身为残疾人的宋某某适应社会平添了心理障碍,造成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法院据此判决某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精神伤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二审平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残疾人在社会适应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关怀。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是社会服务行业,在工作环境设置和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为残疾人充分提供便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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