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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购买房屋咋变成了“婚前”个人财产? 法官通过案例详细解析

2021-10-13 08:53:27 智能朗读:

一对夫妻第二次选择离婚时,对共同居住的房屋权属认定存在争议,他们都说房子是自己的。由于二人此前有过复婚行为,那么复婚与房产之间存在联系吗?10月11日,西固法院通过一起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复婚夫妻再离婚 房产成了心头病

张某和王某原系夫妻,二人曾于2018年协议离婚。半年后二人关系逐渐缓和,为了孩子,于2018年底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的他们依然经常吵架,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决定再次离婚。双方均主张婚后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矛盾随之越来越尖锐,张某遂于近日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调解阶段,二人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却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各持己见。妻子张某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平分;丈夫王某则主张,这套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原告无权要求分割。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婚前婚后需界定 法官判决房屋归属

关于房屋归属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很普遍,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事实部分存在天差地别的认知。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官审查后,终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的这套房屋是二人第一次结婚后购买,房屋虽然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但当时双方均有出资,张某还从娘家借钱用于装修房屋。2018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由于二人在婚后还欠下大笔债务,当时没有固定收入的张某自知无力承担,遂主动提出房子归王某所有,前提是由王某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同意了张某的意见,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二人复婚,张某再次搬回到这套房屋内与王某共同生活。由此可见,张某与王某之所以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产生争议,根源是他们对婚前和婚后的定义理解不同。原告张某主张房屋是婚后购买,指的是双方第一次登记结婚后;被告王某主张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指的是二人办理复婚登记之前。

办案法官认为,复婚在法律效果上与结婚并无实质差别。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故在二人复婚时房屋已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故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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