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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两次‘中弹’,谁干的?”追踪 法学专家:如果找不到侵权人可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责任

2021-09-13 08:58:13 智能朗读:

9月8日,本报刊发“爱车两次‘中弹’,谁干的?”一文,报道了徐家湾连铝花苑小区芦女士的闹心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2日,记者专访了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小兵,他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作了剖析并支招,如果查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可以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责任。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小兵分析认为,第一,当事人通过调取监控或者报警后警方调查,能够确定侵权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第二,查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可以考虑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责任。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故物业服务企业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措施,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积极投保相关车险,通过车辆保险合同解决问题。

采访中,芦女士告诉记者,她调取物业监控发现,停车处刚好是监控死角,看不清楚。今年她也没有买车辆保险,所以这两条路都行不通,她将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孙建荣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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