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8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二次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将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最初称为“妇女斗争日”)。一个世纪过去了,但广大妇女渴望自由平等并仍为此而不懈努力奋斗着。许多学者、社会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探讨这一问题,许多文艺作品也在积极表现这一主题,因而追求自由平等是一个久读不厌、历久弥新的话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
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女性从胎儿时期就受到歧视。人们借助现代医疗设备去鉴别胎儿的性别,倘若是男性,则千方百计保胎,假如是女性,则有可能被人为地“终止妊娠”;
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女孩童辍学率高于男孩童,导致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女生数量比男生数量少;
在就业问题上,女性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用人单位习惯上对女性求职者横挑鼻子竖挑眼,女性选择职业的范围比较狭窄,条件更苛刻;
在个别家庭,女性受到种种家庭暴力的侵害,在精神和肉体上忍受着双重痛苦;
一些人暗中从事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些地方,女职工遭受着常见病、复发病、职业病的侵扰,女职工的工作年限通常要比男职工短5年……
凡此种种,都值得引起各级妇联组织、媒体、学术界、文艺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真正让女性在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笔者认为,关键是健全法律。毋庸讳言,在一些方面,法律还比较滞后,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如前面提到的就业问题,女性受歧视已司空见惯,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规,规范企事业单位真正做到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一个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添新的蕴含的概念,今天我们所说的男女平等与60年前解放初期所说的男女平等已有很大的变化,但其实质是相同的。虽然任何时候,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无法做到绝对的男女平等,但我们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平等,我们努力的目标是平等些、再平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