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省物价部门出台的城镇供热计量收费的新办法中规定的补偿或赔偿条款,这在许多消费者心中也许是类似于权益保障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当供热质量不达标时,消费者能够从供热方处得到补偿,或者甚至可以以服务质量的不达标拒绝缴纳取暖费用。但实际上,这看似美好的保障条款,可能只是中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消费者如果想以该条款作为依据来维权,简直是难上加难。
难点一,赔偿条款在供热合同中的地位和严肃性如何得到体现?众所周知,供热合同是格式合同,只要对《合同法》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单方制定的,另一方的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干脆拒绝。别的商品还可以替代,但暖气是特殊商品,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如果消费者觉得格式合同对己不利,那他唯一的选择就是冬天不取暖,这在寒冷的北方城市能熬得过去么?
难点二,赔偿条款过于抽象,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实践性。当消费者在购买普通商品时,如果该物品有瑕疵或服务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他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获得补偿甚至双倍赔偿。但是对于暖气,能做到这一点吗?在一个供暖期内,消费者能做的无非是求爷爷告奶奶地希望暖气能够烧热点、室内温度只要达到最低标准即可,然后凑凑合合地把这个冬天熬过去。找供热方去要求双倍赔偿,谁吃了熊心豹子胆了,不想过冬了?
难点三,在监管方地位缺失的前提下,赔偿条款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每年冬天,供暖问题就是困扰城市管理者的一个大难题。为了保障居民们能过一个暖和的冬天,虽然管理部门不断地派出人员对居民家中进行走访,而且还会公布投诉电话对居民们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和解决,但是看看同城各媒体纷纷推出“供暖专版”和剪不断理还乱的供暖顽疾,管理部门的出手显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与监管方地位的缺失与位置的不平衡性有很大关系,监管方对供热方的管理,只是一种行政隶属的管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难免会有“护短”之嫌,管理起来自然也是力不从心。
因此笔者以为,某些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在民意的反应上能够得到最大的支持,但是即使是惠及大多数人的政策条例,如果它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或者根本就无法实施,那么它也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