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4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出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明确今后3年内,我省8个“重灾区”和32个“一般灾区”,在争取中央投入、加大省级投入的同时,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年内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规定减免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属于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外,对我省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货运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予以减免。
办法要求,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费。因地震破坏受损需要重新安装的免收有线电视建设费,对灾区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居民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对运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开运送救灾物资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