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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尚未接到省物价部门关于上调收费标准的批复
污水处理费新标准暂缓执行

作者:记者李磊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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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6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原拟从7月1日起执行上调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时间,将暂缓执行。该局相关负责人称,尚未接到省物价局关于上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就目前看,7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

    6月份我市曾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召开有关会议,并提出我市目前平均1立方米0.375元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已不能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的2008年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0.70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左右,2009年达到0.80元/立方米左右的保本微利水平,决定按照一次定价分两年到位,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80%征收,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90%征收。

    调整后的标准为:居民用水户(含党政机关、部队、各类院校、福利院等生活用水户),第一年由现行的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户(含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户等),第一年由现行的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公共用水(绿化、消防、路面洒水)不收污水处理费。并拟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污水处理费上调的标准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后才能执行,目前,尚未接到省物价局的批复,7月1日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相关新闻

    省物价局———

    7月1日电价不涨

    本报讯   6月30日,省物价局明确表示,为保证我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我省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价暂时不涨。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决定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5分钱。同时,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电网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乡用电同价。二是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三是适当调整电价结构。

    据了解,电价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为支持我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稳定农业生产,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压力。我省受灾严重的县(市)电价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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