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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车辆排队超出200米要启动应急措施

作者:记者任德京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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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并分组审议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维修高速公路要选交通量较小时段

    按照《草案》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养护作业人员及养护机具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车辆排队超出200米

    启动应急措施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开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

    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在无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0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80公里。

    运输易抛洒物品滴漏

    罚款500元

    《草案》规定,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如违反条例规定,将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开收费保障服务

    《草案》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紧急抢险救援、部队军事行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时,应在进出口设立专门通道,确保快捷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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