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5月13日召开的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今后一段时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规范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工作,其中在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上,要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经营模式。 据了解,在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上,首先,将从新建住宅小区入手,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经营模式,实现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次,对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资格、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实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成员组成。第四,发现有骗标、串标、恶意压低价格、不切实际承诺等恶意竞争的,将通过协会网站公布,同时给予限期投标条件的处罚。第五,鼓励优秀企业参与竞争,使物业管理项目自然流向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诚实守信的企业,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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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方面完善物业管理
本报讯 5月13日,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七个方面”完善物业管理。
七方面包括:1.健全物业管理和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各县区、房地产、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供热、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2.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监管。尽快制定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实施意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保障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3.明确物管用房配置和管理区域划分。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标准为: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1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20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5‰;3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建设、登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业项目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商开发建设,但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物业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4.引导物业管理进入旧住宅小区,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要积极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条件尚不成熟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旧有小区,逐步向社会化物业管理体制转制。5.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6.不断规范业主自治行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加快物业管理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