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4日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尚福林在中国证监会24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说,两个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认为,新出台的两个条例细化和落实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建立起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的新机制。
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尚福林提出,要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根据条例的授权,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及时制定、出台新规则,使之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另外,还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
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需经证监会批准。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问:证券公司被撤销后为什么要进行行政清理?
答:证券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具有专业性强、涉及客户和债权人多、客户证券交易不能中断的特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往往资不抵债,并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公司被撤销后由证监会选择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问:条例中有哪些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答:为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
1.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3.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
4.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
5.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
6.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问:全国各地都有证券公司,当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危及当地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职责,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答: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当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可能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风险的角度出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并且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要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险处置工作,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秩序,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甄别确认个人债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嫌犯罪的案件。据新华社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
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的措施?
答:根据《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条例规定:(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
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
问:条例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2.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
3.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问: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条例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为了促进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问:条例对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做了以下五方面的规定:
1.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证券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问:条例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的?
答:条例在《证券法》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做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
1.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方面,防止高管人员无资格任职,条例规定:(1)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2)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
2.在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情形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予以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同时,条例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问:条例重点规定了证券公司哪些业务的基本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答: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细化和完善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的?
答: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条例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的一些重要报告应当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以及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性监管措施,如: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等。
条例出台实施后,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势必更为严格,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查处打击也将更加及时有效。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是否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答:条例规定: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