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兰州 | 社会 | 国内 | 国际 | 财经 | 文体 | 专题 | 周边 | 图库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兰州日报3>>R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五一实施
政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作者:记者吕晟君 稿件来源: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
 
    本报讯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近日公布,5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政府机关应当将相关公务信息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具体体现。

    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将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固定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政府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可按照规定收取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政府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互联博录
免责声明:
兰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或在兰州日报、兰州晚报栏目下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社和兰州新闻网所有。已经与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并且不在兰州日报、兰州晚报栏目下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兰州新闻网联系。
 
站内查询
要闻回顾
·县区各显身手捧回“金娃娃”
·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到新的水平
·确保提前实现农民增收目标
·北京2008年残奥会圆满闭幕
·22家企业产品检出三聚氰胺
·黄河风情文化周昨日拉开帷幕
新闻专题
·继续解放思想 推动科学发展
·2008北京奥运会专题报道
·庆祝兰州日报创刊15周年
·奥运圣火耀金城
·2008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
·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