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兰州 | 社会 | 国内 | 国际 | 财经 | 文体 | 专题 | 周边 | 图库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兰州日报>>R7
动产质押有说法

作者:记者张烁 稿件来源: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
 
  赵先生来信讲述:2006年8月21日,朋友刘某与兰州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将车质押给了我,并从我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取车。但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我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我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律师提醒: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先生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先生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先生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赵先生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互联博录
免责声明:
兰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或在兰州日报、兰州晚报栏目下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社和兰州新闻网所有。已经与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并且不在兰州日报、兰州晚报栏目下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兰州新闻网联系。
 
站内查询
要闻回顾
·新任国家部委负责人谈发展
·物价 今年将逐步趋于稳定
·三万人街头宣传“平安兰州”
·暴力事件戳穿达赖集团“非暴力”谎言
·我省妥善处置甘南不稳定事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
新闻专题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2008年兰州“两会”专题报道
·2008年3•15专题报道
·2008迎战暴风雪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