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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九”债务明年内全部偿清
不准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

作者:记者魏莉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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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要求2009年全部偿清“普九”期间产生的债务。据此要求,今年我省将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普九”债务,把确因用于“普九”工作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基本清偿完毕。

    据了解,从1994年以来,我省在农村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债务。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个别地方由于债务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出现了债主封堵校门、校长被诉诸法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

    2005年底以前债务全部偿还

    “普九”债务是指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定全面推进“普九”工作一直到以县为单位通过省级“普九”检查合格期间,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2006年以后仍未实现“普九”的县,清理化解的“普九”债务范围即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为准。已经移交地方的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本次“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范围。目前仍由国有农场、林场管理的,2008年开始实施“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2009年偿还完毕

    凡2006年以后发生的新债务,均由举债人负责偿还,并严格执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2008年,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债务,把确因用于“普九”工作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基本清偿完毕。

    为缓解县级财政压力,增强地方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如期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债务形成时间长、地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债务的不予奖励。为鼓励和调动先期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对在本次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开始前,即从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对为完成达标升级活动而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由活动举办者负责清偿所欠债务。同时要追究学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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