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建设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方向。昨日,我市召开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联系城市工作启动大会,确定了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社区服务中心总数的60%-70%。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牟少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祖迁,副市长张世珍出席了会议。 去年8月,我市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29个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之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联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十个实施方案,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限进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政府提供、人员工资由财政拨付、各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目标。分类目标是:七里河、西固、红古三区于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体系建设任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力争2009年实现全面覆盖;城关、安宁两区于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覆盖率达85%以上,力争2009年年底全面完成体系建设,覆盖率达95%以上;永登、榆中和皋兰三县,借鉴五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做法和经验,制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年年底全面启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未来2至3年内,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牟少军指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城市工作为我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全市上下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把工作落实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迅速在全市掀起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高潮;要建立健全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经费投入、政策落实、宣传动员五到位,形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全面完成好各项建设工作任务,努力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张世珍要求,各县区要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近郊四区政府不再新办医院,要对现有的区属医院进行重新定位,对不适合以医院模式运行的要进行改造,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进社区工作步伐,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将家庭病床、部分慢性病诊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保实现联网刷卡,提供就近方便的“刷卡”联网服务。
会上,各县区政府和市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解读
社区卫生机构免费提供多种服务
未来两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覆盖人口将达9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全建成,设施完善,功能良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城市全体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按成本收费并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居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都可在社区看病就医。可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药品:零差率销售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社区卫生服务的用药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药品收入对社区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大为弱化。其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选择部分常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百姓可用到真正的平价药。
转诊: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
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合作机制逐步完善,并建立起技术支援与业务指导制度、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及时转到大医院就诊;并将经过住院治疗需要康复的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目标。综合医院将选派业务骨干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水平。
医保:城镇医保进社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积极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到社区卫生机构就医购药。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60%。2008年,城关区、七里河区将开展社区首诊制和医保基金“预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