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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新建廉租房套型须在50平方米以内

作者:记者蒋凌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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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要求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3年内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应保尽保。此外,新建廉租房套型须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

    3年内困难家庭人均住房达10平方米

    《意见》指出,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新建廉租房面积须在50m2以内

    《意见》要求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单位不得新购土地集资建房

    《意见》还要求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适用于偏远地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并且应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应占居住用地70%

    各地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比重,《意见》要求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

    转让经济适用房要交纳土地收益金

    《意见》明确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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