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0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经2006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的《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在修订完善后,已于日前正式下发,这对全市低保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
年缴10元可享受最高2万元医疗补助
《方案》规定,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的费用,就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到全年累计最高2万元的医疗补助。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费。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将医疗保险费上缴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由市上统一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证册工本费。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个人门诊账户按20元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不享受减免优惠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优惠;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减免优惠。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助。其补助支付标准为:300元(含300元,下同)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5%;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4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60%。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因病转院按比例报销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病确须转往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必须到指定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因病确须转往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由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50%予以补助;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治疗的不予补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对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参保人员,民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医疗救助。酗酒斗殴造成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不列入此参保范围;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拨付专款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因工负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医疗保险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这些权利:享受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建立的健康档案、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享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签字认可的权利;对个人参保信息、医疗消费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但是,城市低保人员不得将个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回已经补助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