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从4月3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整体上调。这也是继2006年后我省第4次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本次最低工资标准分4个档次进行上调,上调180元-190元。
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经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对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是:一类地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50元;二类地区5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10元;三类地区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70元;四类地区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20元。地区类别的划分按原标准执行不变。
据了解,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8月25日起执行,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地区4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4.4元;二类地区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4.0元;三类地区3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3.7元;四类地区320元,小时最低工资3.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一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1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提高了2.10元;二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1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提高了2.10元;三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1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提高了2.00元;四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了1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提高了1.90元。
据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为内地最高,北京为730元,陕西为600元,新疆为670元,青海为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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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处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他还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者个人提供正常劳动后,如果用人单位没做合理的扣除,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