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见血 制止家暴,当然是见义勇为!
公民制止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个问题在北京有了明确答案。6月10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四届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暨第十三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的有关情况。会上,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张青之明确表示: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止他人的家暴行为等情形,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依照定义,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将社会空间分为“公域”与“私域”,家庭似乎处于“私域”一端。然而,即便是“私域”之内的事务,也不等于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界限,更不等于人在家里就可以无法无天。警方当然不可能天天盯着别人家里,家暴分子施暴时,周围也大概率不会有监控探头。而在这种情况下,有机会第一时间阻止家暴的,很可能是现场附近的邻居或路人。过去,受限于过时的家庭观念,人们面对此类现象难免心怀顾忌。许多人恐怕都从长辈的口中听到过“清官难断家务事”“别人家的闲事少管”之类的告诫。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无疑希望能有更多愿意管这个“闲事”的人。这时,由有关部门出面明确此类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其进步意义无需多言。
此前,江苏、河南等多地出台的反家暴条例或草案,都提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认定为见义勇为。由此可见,这已然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一大趋势。有关部门的明确表态,既可以为社会互助“松绑”,解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也能促进公众关注身边的家暴迹象,为潜在受害者营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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