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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并不是!

2022-01-27 09:07:39 智能朗读:

近日,某高管殴打妻子的视频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中的原告,都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有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吗?1月26日,城关区法院总结了几起以家暴为起诉理由的离婚案件,以案说法告诉大家,并非所有暴力都是家庭暴力。

1 双方互殴≠家庭暴力

原告程某(女)与被告刘某经网络平台认识,后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年,原告以“日子过不下去”为由要求离婚。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报警记录为证。被告辩称,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婚后独立生活期间,两人都懒,常因为做饭、干家务等琐事争吵。每次双方都互不相让,原告嘴不饶人,被告不善言语,气愤之下拉扯原告,原告乘势撒泼打滚,对被告又挠又抓,被告不甘示弱也还手反击。但原告也不吃亏,有时候被告被伤得较重。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互殴,警方3次处警记录显示:双方互相厮打,未造成伤情,经出警人员劝解,双方和解后回家。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有打架行为,但系互相厮打,并未造成一方或双方身体、精神上的一定后果,故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 过失≠家庭暴力

原告金某(女)与宋某人到中年,有房有车,女儿乖巧懂事。但金某却提出离婚,声称“因小事发生口角,被告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声称夫妻关系和谐,事发当天,因原告参加同学聚会深夜回来,朋友圈中有和男同学喝交杯酒的照片,被告吃醋就质问几句。原告拉被告和该男同学对质,被告一甩手,原告跌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尾椎骨骨裂。被告称事后自己非常后悔,精心照顾原告一个月使其康复,这种情况下,自己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原告受伤,但系过失行为,且家庭暴力具有行为反复性、持续性、经常性、具有一定后果等特征。本案中,原告主张家庭暴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认定。

3 多次暴力殴打=家庭暴力

原告龙某(女)与被告苏某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5月,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3、4、8前肋及左侧第4前肋骨折。一周后,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经诊断为右侧第3、4、5前肋及左侧第4、5肋骨折。几天后,双方又发生口角,被告醉酒后殴打原告,孩子见状报警。事后,原告和孩子离家去往别处居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两次肋骨骨折,致使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4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董某是同学,自由恋爱后结婚。女方是跆拳道黑带,男方是健身教练,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初期感情尚好,但两人脾气火爆,一言不合便进行“武斗”,下手都不轻,每次双方都会“挂彩”。原告以被告多次家暴、缺乏责任心、对小孩态度粗暴、不承担养家责任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辩解:打架时自己也受伤,并提供了看伤、看牙的医生诊断报告,也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行为虽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但双方在婚姻中均存在过错,故对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城关区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破坏夫妻双方感情、影响家庭和谐的错误行为,应予以坚决反对。夫妻双方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与分歧,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双方因生活琐事所产生的家庭矛盾,双方应及时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并恰当地予以处理,使夫妻关系更加和睦融洽。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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