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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见血 产品质量致人身损害 举证责任应倒置

2020-12-06 08:17:35 智能朗读:

12月2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信息显示,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在一场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中丧生的死者家属要求电池生产厂家赔偿的诉求,且“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只经一审,其判决即生效的判例数量在此类诉讼中的占比恐不居优。此案没有进行二审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从上述信息披露的庭审过程看,原告方确也很难再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判决书显示,此案原告赵某父母诉称,2018年7月,赵某托人为其(网上)购买了东莞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的电动车锂电池安装在自己的电动车上使用。次月,即2018年8月8日6时许,赵某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赵某葬身火海。2018年9月7日,门头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蓄电池故障所致。

但是,被告公司对此辩称道,其只生产单体电芯,而非完整的直接用于电动车的电池。对发生火灾的电池残骸进行查证发现,其中既有被告公司出售的电芯,也有不是被告公司生产的电芯。被告据此认为火灾认定的“电池故障”不能确定是其公司出售的电芯。

从判决书看,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驳回原告赔偿诉求的判决,乃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故障的完整电池组由被告公司出售;原告未具体阐述如何组装电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池组装与被告公司存在关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电池故障引起火灾是被告公司出售的电芯所造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出售的电芯存在缺陷而引起火灾。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涉产品质量的人身损害案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若此,则电池故障是否确定与被告所售电池芯无关,引起电池起火的原因是否确定是电池保护系统、充电装置存在问题,而电池芯可从中脱责不负连带责任,就都是需要被告方举证的事情。

同理,如果专业制造电池芯的厂家都不清楚,或者明知而未告知自己生产的电池芯在组装成完整的、可直接使用的电池组后,会因为其他部件问题而引致火灾,那么,证明电池组装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不是应该由被告提供吗?亦同理,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电池故障引起火灾不是由被告公司出售的电池芯所致,证明其出售的电池芯不存在缺陷因而不可能引起火灾的责任,不是也应该由被告提供吗?否则,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在哪里呢?

设身处地而想,这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倒置,那么因产品质量而致损害的几乎所有人,都会囿于拿不出直接证据而成“倒霉鬼”。

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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