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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加强县以上中医药机构应急能力建设

2021-04-02 08:39:48 智能朗读:

□资料照片
中药材

■政策解读

甘肃作为一个中药材资源大省,全国363种重要的中药材甘肃有276种,占到了76%,素有“千年药乡”“天然药库”的美誉。

3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十个章节,拟立法对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等方面明确法律责任。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同时为甘肃省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其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并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病床或者中西医结合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二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其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中医药技能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康复专科建设,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中的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中医和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

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中医药循证中心建设和中医经典病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中医药新型医疗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区。

支持依法开展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应当制定甘肃道地药材目录,建立甘肃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道地、特色中药资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提高中药材品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甘肃道地药材名优品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促进规范化和规模化生产。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储藏、初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材采购(含中药饮片)渠道,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

禁止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禁止滥用硫磺熏蒸、染色等违规方式加工中药材。

第二十三条 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推广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可调剂中药制剂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一)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整理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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