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兰州新闻网

首页| 兰州| 新闻| 政务| 房产| 旅游| 汽车| 教育| 财经| 健康| 公益| 女性| 商业| 企业|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 全媒体矩阵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正文

宣传全覆盖 打击无死角 涉毒零容忍 省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

2023-07-01 08:25:50 智能朗读:

6月26日,甘肃省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分别为:伍某勇贩卖毒品案;姜某某、蓝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案;临夏州检察机关发挥诉讼主导作用引导并案侦查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兰州市某某区检察院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不到位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榆中县检察院在毒品案件办理中全过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据悉,目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的方式更趋隐蔽化、多样化。同时,电子烟也成为毒品违法犯罪的温床。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用心、用情、用法办好发生在乡村老百姓身边的毒品犯罪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断强化禁毒宣教,彰显打击治理效果。做到宣传全覆盖,打击无死角,涉毒零容忍。

案例一:伍某勇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6日,涉毒前科人员陈某田前往贵州某地找到周某春,帮助购买毒品。周某春经他人介绍从伍某勇处购买到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后转交给陈某田,伍某勇从中获利850元。陈某田将购得的毒品藏匿在橘柑中通过某快递公司从四川省邮寄至甘肃省庄浪县某某酒店,随后陈某田返回庄浪县欲接取包裹。寄递过程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有关培训所掌握的内容,敏锐发现该快递可疑之处,并将线索通过公司举报给公安机关。当月10日,赶到庄浪县的陈某田在庄浪县快递点取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检查其快递包裹时发现藏匿在橘柑中的毒品疑似物两包,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3克,另一包红色颗粒净重0.59克。经鉴定,从红色颗粒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伍某勇归案后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3年3月17日,庄浪县检察院以伍某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4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伍某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目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的方式更趋隐蔽化、多样化,案件办理难度也随之加大。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宣传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使快递从业人员迅速成为防范违禁品寄递的有生力量,有力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提高预防寄递违禁品的工作水平,推进“七号检察建议”深入基层,落到实处。

案例二:姜某某、蓝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4日,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住在重庆市的唐某某,并通过支付宝支付唐某某2200元,欲通过唐某某购买2克毒品。唐某某收钱后又先后联系徐某某等人,从蓝某某处购得毒品一包。2022年3月25日,李某某按照唐某某的安排,将毒品封装在小孩衣服内通过快递邮寄给胡某某。2022年3月29日玉门市公安干警在某宾馆查获胡某某收取的快递包裹,从该包裹内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包,净重0.6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先后将唐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蓝某某等抓获归案。2022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抓获蓝某某时,从其住处发现吸毒用品及白色粉末状物质。经称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2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2022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玉门市检察院于8月8日以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某某等人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六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加逮捕,引导公安机关从毒品流通链条和毒赃流转链条侦查,加强检警协作,完善证据体系,形成了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快递点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从源头堵塞寄递毒品监管漏洞。针对本案跨区域的特殊性,加强对案件后续的跟踪,督促加强对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有力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

事例一

检察院就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不到位

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2022年2月,兰州市某某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新型电子烟制品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监管存在漏洞,涉电子烟毒品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

办案人先后进行了审阅案卷、复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等调查核实工作,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相关规定,了解了近年来电子烟的发展趋势,利用电子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以及目前学校周边出售电子烟及青少年吸食电子烟及含有涉毒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等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2022年3月,兰州市某某区检察院向区烟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了强化溯源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法治宣传等防范治理具体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兰州市某某区烟草专卖局牵头,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召开了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会,部署了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数家电子烟实体店及娱乐场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兰州市某某区烟草专卖局制作了宣传视频,对“上头电子烟”的危害进行宣传,对辖区中小学附近烟草销售门店进行了摸排,兰州市某某区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辖区中小学附近电子烟销售网点开展了电子烟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上头电子烟”用普通的电子烟盒做伪装,实则含有大麻素类涉毒成分。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一种人为合成的化学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相较于传统大麻而言,具有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更易让吸食者上瘾,吸食后对身体危害很大。“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犯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当地检察院及时向烟草专卖局发出检察建议,为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预防新型毒品犯罪,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识别和抵制“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助力。

事例二

检察机关引导并案侦查特大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情况】临夏州检察院在审查临夏市公安局侦破的牟某某运输毒品案过程中发现,已判决的冯某某运输毒品案,杨某某、余某某运输毒品案与牟某某运输毒品案可能存在密切关联。三起案件中的下线老板均为居住在临夏州东乡县的牟某,运输的毒品种类和数量相同,从云南向甘肃境内运送毒品时间具有先后性和连续性。在跨院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依据上述关联及办案经验,推断该三起毒品案件可能系同一上、下线老板,正在审查起诉的牟某某有可能系下线老板,因首单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继而又实施第二、三单交易,疑似持续补单行为。得出上述推论后,临夏州检察院立即与临夏州公安局联系并组织三起案件侦查单位临夏市公安局、临夏县公安局、康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上述案件关联线索,建议三办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提取三起案件中的牟某录音检材与牟某某声纹进行同一性比对。后经技术鉴定,三起犯罪中联系接取毒品的下线均为牟某,牟某与牟某某系同一人。据此,办案检察官在牟某某运输毒品案中补充认定了已判决的冯某某运输毒品案,杨某某、余某某运输毒品案的犯罪事实,将侦查机关认定的牟某某运输一起单笔犯罪事实,变更为三起犯罪事实合并提起公诉。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此案是在临夏州检察机关积极主导下并案侦查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是体现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积极发挥诉讼主导和监督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临夏州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充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并创新运用跨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为办案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咨询,把关案件质量。本案三起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系在牟某某运输毒品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中,由承办冯某某运输毒品案,杨某某、姚某某运输毒品案的检察官发现,通过参会检察官认真研判,大胆推论,小心求证,推动实现了案件关联线索串并。同时,在办案中引导侦查,推动两机关有效协作配合。承办检察官向三办案单位侦查人员详细阐明侦查取证方向,进一步侦查固定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并案相关程序等。侦查过程中,定期督促侦查进度,同步审查新获取证据,及时提出补证意见,确保补充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例三

检察院全过程开启禁毒宣传教育

【基本情况】2022年5月,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在办理崔某宝、崔某锋等二人贩卖毒品鸦片案中,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过程、“无死角”开展禁毒宣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检察官赴嫌疑人所在的乡村依法进行讯问后,联合当地乡镇职能部门,结合案件“以案释法”,对崔某宝、崔某锋家属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通过向村民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方式,耐心向群众讲解禁毒知识,详细介绍毒品的危害和预防毒品的方法,并重点向老年人讲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分辨涉毒植物等相关知识,获得了广大群众的肯定与好评。庭审中,公诉人依法举证和质证,结合案件事实深入分析了毒品犯罪的危害和后果,被告人崔某宝、崔某锋在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今后一定会远离毒品”。同时,为加强普法效果,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邀请全县各乡镇的禁毒专员参加庭审,向旁听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深刻揭露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告诫大家一定要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违法犯罪。2022年9月8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崔某宝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崔某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用心、用情、用法办好发生在乡村老百姓身边的毒品犯罪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断强化禁毒宣教,彰显打击治理效果。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检察院将禁毒宣传教育融入毒品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坚持“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组织检察官进乡村、进校园,分析贩毒的成因,揭露贩毒“方式”,讲解“识毒”“防毒”措施,开展预防毒品警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凝聚全社会防毒、拒毒的共识,营造浓厚的禁毒宣传教育氛围,做到宣传“全覆盖”,打击“无死角”,涉毒“零容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张军

来源: 兰州日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