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电子烟油”实为毒品 五人贩毒获刑
6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童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童某某等五人通过微信联系和转账,采用快递等方式由广东深圳或四川成都等地寄往兰州,并在兰州向他人销售“电子烟油”。警方从现场及各被告人住处查获“电子烟油”合计6943.06克,经鉴定“电子烟油”中分别检出ADB-BUTINACA、MDMB-4en-PINACA成分(均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中童某某独自或共同贩卖各类合成大麻素6943.06克,其他四被告人分别贩卖合成大麻素6792.92克至39.44克不等。
法院认为童某某等五被告人明知国家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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