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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法院—— 强化 “诉源治理” 打造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

2022-09-22 08:30:52 智能朗读:

为及时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回应群众诉求,优化营商环境,榆中法院不断向源头治理用力,推动司法职能向前端延伸,探出了一条榆中特色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新路径。“以‘银法联动’为依托,联合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共同成立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该中心是全省首家以该形式建立起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推动建立了有榆中特色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开创了一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金融秩序稳定的和谐之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榆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更是开创了协助清收工作的新局面。”榆中县法院院长雷明说。

路子对了,成效清晰可见

“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是助力高风险机构攻坚化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也是榆中县人民法院为应对案件激增,实现均衡结案、公正司法目标而探索建立的诉调对接平台,同时履行诉源治理工作站和“诉讼服务延伸点”的功能。”雷明说。

深化协同共治,主动融入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在协调成立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的基础上,榆中法院先后与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兰州银行开展党建联建、普法宣传、座谈交流等活动,共同探索构建“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强化诉讼服务中心解纷实体功能,7名特邀调解员常驻诉调对接中心,将诉前调解机制延伸到基层法庭,在和平、金崖、夏官营3个人民法庭聘用3名调解员设立“诉前调解室”,创新“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在立案庭成立速裁团队,建立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缩短涉企纠纷的审理期限。对进入诉讼的涉企案件,实行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拓宽送达方式,采用“微信送达”等方式,尝试建立网络信息送达方式,切实提升送达效率,降低企业当事人诉讼成本。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曹永刚介绍,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设置办公室、案件审查中心、公证室各1个,配备调解室3个,监控设施、“双录设备”一应俱全,政法委、法院、公安、律师团队等驻点办公。该中心4月10日开始运行,至9月9日,案件审查中心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165件,已完成案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受理的案件分派至各调解室,其中调解成功案件684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类案件174件。

流程对了,矛盾化解就快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中心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调解服务中心建立以来,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流程,既方便了群众解纷,也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接,更好发挥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对于各金融机构交办调解服务中心的案件,由案件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并分情况向调解公证、诉调对接、签发支付令工作室分类派送。对小额借贷债权采取电话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债权确认,在确保无异议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支付令”,并加以政策优惠,鼓励债务人积极偿债;对额度在50万元以内、债务人愿意面谈解决的债权纠纷的案件,请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进行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额度50万元以上的以赋强公证方式进行确权,通过两类方式降低审判压力,提高解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债务人赖债不还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及时提交审判,推进司法裁决,促进矛盾纠纷公正解决。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了百姓的法律意识,为清收化险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

据了解,5月20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收到《榆中县司法局关于对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成立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通知的复函》,标志着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将切实发挥调解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由榆中县金融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士任职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司法局备案。

该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将协商、调解、诉讼等纠纷化解方式充分对接,将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立案诉讼等流程融会贯通,提供“非诉+诉讼”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果、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纠纷解决成本;另一方面,该中心将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原则,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结合省、市、县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要求,最大限度削减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有效促进榆中县金融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为最大限度促进全省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工作,今年5月、6月,甘肃高院、兰州中院先后两次赴榆中县进行专题调研,肯定了榆中法院在成立调解中心过程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并在历次会议上强调要推广榆中县多元化解金融纠纷模式。目前,榆中县人民法院通过联合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在解决金融纠纷问题过程中创新形成的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榆中模式”正在逐步走出榆中、走向全省。

■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6月18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岳某1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岳某1向该行借款45万元,借款种类短期,用途购房,年利率8.28%,期限12个月,到期日2018年6月17日,以詹某其名下位于榆中县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该行依约向岳某1足额发放了贷款。孙某、詹某及岳某2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催收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该笔借款主时效该行已通过签订催收保全,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于2020年6月18日届满,保证人已脱保。

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后,人民法院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诉前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经济纠纷,并收取相关书面案件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

通过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事实与理由的确认,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书记员的书面记录形成笔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过申请诉前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对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后,形成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案件意义:

规避了法律风险,缓和了借贷矛盾。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重新确认了债权,规避了担保人脱保的法律风险,同时与相关债务人多次沟通,阐明违约责任,有效缓和了借贷矛盾。同时,缩短了维权周期,减轻了债务人负担。该案件中,该行若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则需通过立案、缴费、审判、出具法律文书等环节,仅仅一审程序就需要3个月时间,如果因异议二审则需半年乃至一年以上,但该案件自交至调解中心到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前后仅用时10天,有效减轻了债务人负担。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行可直接凭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方式维权,法院仅需要诉前初审及司法确认,无需进入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二:

2015年6月21日,甘肃某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榆中农合银行申请4000万元保证贷款,期限两年,2017年6月20日贷款到期,因流动资金不足难以偿还贷款。

今年3月20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诉讼方式维权,并对贸易公司及其股东申请诉前保全,经榆中法院司法查控后发现,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均为空壳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仅查封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名下个人账户和房产。为解决该笔债务问题,同时化解其实际负担的债务,4月20日,实际控制人张某主动联系该行,由原债务人、张某及其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并以该第三方企业名下位于兰州某繁华地段商业用房为上述《还款协议书》提供抵押担保,后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就该《还款协议书》办理了赋强公证手续。

案件意义:

此案引入了优质担保企业用抵押资产参与债务清理的机制,通过调解公证方式补强了原来抵押担保存在的瑕疵问题,解决了保证责任承担的风险、完善了案件审判的证据要件、缩短了实现债权周期、节约了追偿债务成本。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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