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用工单位违法用工 劳动者依法维权
9月14日,当事人王某来到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公平正义 严格执法”的锦旗送到立案庭张笑千法官手中,表达感谢之情。这起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时间跨度虽久,但王某的胜诉权益终被保护。
王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在A公司工作,负责行政、人事及其他管理工作。2020年10月,因工作调整,王某去跑业务后,因无法胜任新岗位,她向A公司提出了辞职。辞职后,王某认为在工作期间A公司并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周六加班工资,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向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首先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原告A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对王某劳动力取得使用权,王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其考勤管理,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王某自2019年11月入职至2020年10月离职,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A公司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0月期间每月的二倍工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赔偿损失条件有三:一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已无法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三是已造成劳动者损失。本案中,王某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七里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在手,王某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将王某的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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