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禁令” 偷梁换柱欲乘航班 一失信被执行人伪造证件乘机被拘留
8月12日,榆中县法院收到首都机场公安局来电称榆中县列为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高某在机场安检口使用伪造的军官证欲乘机时被查获并对高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原来,牛某与高某民间借贷一案,榆中法院于2020年作出民事调解书,高某承诺偿还牛某借款65000元。逾期,高某未能兑现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牛某于次年申请强制执行,榆中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调查以及多次网络查控,均未发现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也拒绝到庭,榆中法院遂将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民航、铁路系统等协助执行单位的规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高某不能进行购买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为规避法以上行为,高某动起了歪心思。8月12日7时35分,其持伪造的军官证进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欲蒙混过关逃避检查。高某没想到的是其愚蠢的行为当即被公安机关识破,调查中,高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法律规定,高某在北京市拘留所羁押结束后由执行法院对其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
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人民法院为打击规避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失信行为。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日臻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执行机制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愈加狭小。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要成为人人喊打的失信人。
◆法官普法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常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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