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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改造影响生意 商户状告施工方要赔偿 城关区法院:不支持原告索要赔偿诉求

2022-03-03 09:11:53 智能朗读:

巷道实施管网改造,施工区域内某商户认为改造工程影响了生意,该商户将施工方和发包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共计90余万元。3月2日,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给出一审判决结果,原告索要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甲是从事理发服务行业的个体经营者。2019年9月,乙公司作为城关区某巷管线入地及管网改造(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电力等)、建筑立面改造、景观工程改造等实施方,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及取得了道路挖掘、更新管道等施工许可。后经丙与乙协商约定,该区域内的具体施工由丙公司负责,甲的经营场所位于该施工区域内。2019年9月底,丙公司进场施工,紧临甲店面一侧的道路被开挖,并设置围挡,甲为日常经营在店面侧面临街处设置出入口,人员由此出入。甲认为乙、丙的施工造成其经济受损、顾客流失,无法正常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乙、丙协商无果后,甲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主张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店铺租金245007元;支付其员工保障工资210000元;支付其经营收入损失42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将其门店(门口、墙面、门头和牌匾)修理、重做。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巷的道路已完全恢复通行,甲的店铺门面已重新装修,但其牌匾仍未安装。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已就案涉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案涉工程施工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案涉工程是为改善某巷小区居民的生活设施及商户的营商环境,惠及民生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包括原告在内的某巷小区居民及周边商户均能受惠。案涉工程施工客观上会对小区居民、周边商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包括原告在内的受益者理应对施工行为负有合理限度的容忍义务。案涉工程施工造成原告商铺通行受限,影响正常经营后,原告在其商铺侧面临街处另开设了可供通行的门,原告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并非完全无法经营。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租金、员工工资、经营收入等损失亦缺乏依据。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租金、工资、经营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施工包括对道路两侧商铺的门头、牌匾改造,被告丙公司施工过程中拆除了原告商铺门头、牌匾,但原告商铺的门头已被重新装修,牌匾尚未重新安装,故对原告要求安装牌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是被告乙公司发包给被告丙公司施工,被告丙公司是按照其与被告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事的具体施工行为,被告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权利人,应就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相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被告乙公司应履行为原告商铺安装牌匾的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甲的商铺安装牌匾,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在实际施工当中,一方面,作为维修公共设施、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施工方,在施工之前,应提前与施工区域内及周围的住户就施工时间、范围、内容等进行沟通,应充分考虑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周围住户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影响,因施工造成住户财产受损的,应及时与住户展开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区域内及周围的住户,应对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改善某一区域的公共设施、生活设施及居住环境是惠及该区域全体住户的民生工程,改善维护完成后,相关区域内的住户都将享受其中的便利和好处,故应当就施工所产生的影响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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